為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響應政府工作報告,支持商品房市場更好滿足購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參考龍巖市中心城區做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購房補貼對象 在上杭縣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的購房人以及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賣房人均可享受。 二、購房補貼政策期限 享受購房補貼政策的時間期限為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時間為準。申請人可在 本政策執行期間至政策執行期結束后3個月內申請,即最遲不得超過2023年8月6日,逾期者視同放棄。 三、購房補貼標準 1.購買新建商品住房,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每套分別補貼購房人1萬元、1.5萬元。 2.購買建筑面積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存量住房,每套分別補貼購房人0.5萬元、0.75萬元。 3.對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積60(含)-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的,除享受新建商品住房購房補貼外,每套分別再補貼賣房人0.5萬元、0.75萬元。 4. 對單位和個人在上杭縣城區內購買新建的商業店面、商場、辦公用房、車庫(車位)等非住宅類商業用房,按實際成交總金額的3%補貼給購買者。 四、申請方式及程序 1.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住宅類商業用房購房補貼申請方式:開發企業統一收集購房人的新建商品住房購房(置換)補貼申請表或新建非住宅類商業用房補貼申請表、購房人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儲蓄卡復印件提交至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縣住建局窗口審核; 2.存量住房(二手住房)購房補貼申請方式:購房人提交上杭縣城區存量住房購房補貼申請表、購房人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提供原件核對)、購房人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儲蓄卡復印件提交至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縣住建局窗口審核。 五、補貼資金渠道及兌現方式 1.補貼資金渠道 購房補貼所需的資金由上杭縣財政局統籌撥付。 2.兌現方式 購房補貼資金由縣住建局分批次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縣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達資金,再由縣住建局及時撥付至購房人。 六、落實購房補貼政策的相關事項 1.縣住建局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縣住建局窗口負責受理購房補貼申請。 2.申請人應提供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新建的非住宅類商業用房(商業店面、商場、辦公用房、車庫、車位)、存量住房(二手住房)的稅務發票與契稅納稅憑證。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騙(套)取購房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追繳已補貼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3.政策實施期間,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為避免重復申請,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縣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員在審核收件時,在符合條件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原件上注明“已受理購房補貼政策”并退還原件。 4.對出售存量住房(不含自建房)并購買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賣房人和購買新建商品房購房人需一致才能享受購房補貼。 5.共同購房的,由共同購房人共同申請,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賬戶作為購房補貼收款賬戶。 6.申請人在申請購房補貼后又退房的不享受補貼。已領取購房補貼的,申請人應先退回購房補貼后再向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縣住建局窗口申請辦理退房手續;未領取購房補貼的,應向縣行政服務中心二樓縣住建局窗口申請停止辦理購房補貼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房手續。 7. 2020年6月22日出臺的《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上杭縣財政局上杭縣工業園區管委會關于縣工業園區內就業人員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資金補助的實施意見》(杭建綜〔2020〕20號)文件,自此辦法正式發文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 8.本辦法由上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杭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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